平江一中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切实解决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通[2010]75号)和县财政局、教育局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成立管理机构
成立平江一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德庆
副组长:叶 平、熊云先、方练根、李哲明、李协中
成 员:许水平、单五柱、钟建军、欧浩波、凌会友、廖壮林
郑孟雄、谢慧杰、赵 勇、王华山、徐大鹏
领导小组下设助学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教处,由钟建军同志任主任,李健、吴状成、李军任副主任,叶玲负责办公室具体工作。
二、采取多种方式,把这项惠民政策宣传到位
运用宣传窗和校园广播、校园网、《天岳风》、《天岳校友通讯》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项惠民政策。
三、准确把握政策,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
(一)资助范围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资助标准是每生每期按核定的等级分别为500、700、1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优先认定条件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四)提交的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交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五)评定方法及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交相关材料后由学校根据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方案并结合主管部门下达的资助指标,以班级为单位组成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受理学生申请,评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研究提出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后报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由学校领导班子、学生资助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确定,并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助学金的发放
受助学生名单确定后,将国家助学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每一位受助学生的手中。
(七)完善资助运行机制
结合我校奖学助学金发放办法,建立专门资助档案,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相关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接受全校学生、教师和社会的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督查。
四、感恩教育
通过落实奖学、助学这一惠民政策的契机,跟踪了解受助学生的家庭情况及其个人的思想、学习情况。教育学生感恩社会,承担责任,进行相应的感恩教育活动(政教处制定活动方案)。
平江一中
201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