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省教育厅) 为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培训管理制度,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需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十二五”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湘教发〔2011〕31号)精神,我省出台了《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凡取得教师资格、现在我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小学、中学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均属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管理制度。中小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五年一周期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其中新任教师另须参加的适应性培训不少于150学分。五年周期内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教师将准予结业。
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促进教师参培、提高培训实效的重要措施。省教育厅每年度将通报一次各地中小学教师培训和培训学分登记管理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市州、县市区教师工作的重要内容。每五年一个周期结束后,将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和学分登记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