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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有了新法规

2008年09月29日 00:00:00 访问量:2738

20080929

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批准了4部地方性新法规,废止了1部地方性法规、通过了两个决议决定案。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春贤主持会议并发表讲话。

  会议表决通过以及批准的4部地方性新法规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其中,《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于今年121日起实施。会议废止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
  
  会议还表决通过《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湖南省2007年省级决算的决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张家界、益阳、娄底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会议还通过有关人事任免事项,任命黎光明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唐求夫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力新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缪斌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张春贤要求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认识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意义,根据中央的精神,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好大讨论活动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周华平路标)
  
  ·法规解读·
  
  湖南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21日起实施

  
  未成年保护,面对越来越多的新问题。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下称“办法”)。该地方性法规给了未成年人更多权利,赋予了学校、家长乃至全社会更多义务。
  
  立法防止“范跑跑”
  
  “范跑跑”事件一度在网络上引起很大争议。“办法”在接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有委员认为,根据《教师法》规定,教职工应当为人师表,有关心近护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定义务,当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危害时,教职工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因为,昨日表决通过的“办法”增加规定:在未成年人身安全受到危害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
  
 
 确保饮食安全
  
  “办法”在接受审议时,有委员认为,目前未成年人的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应当加强管理。因此,“办法”增加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饮食安全,改善卫生条件,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饮料食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改善寄宿条件
  
  寄宿生的生活环境问题,也引起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重视。有委员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建设寄宿制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改善条件,加强管理,以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当保障随父母而进城就学的未成年人的平等到受教育权。
  
  因此,“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投入必要资金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寄宿制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寄宿制学校的教育、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因父母进城务工而随父母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享更多权利委托监护人要听子女意见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委托监护前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
  
  制定有关政策须听孩子意见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制定涉及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度或者作出相关决定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不得公布未成年学生成绩
  
  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和名次。
  
  处分学生前要听家长申辩
  
  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前,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予以答复。(周华平)

编辑: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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